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实验实践教学作为本科教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起着重要的作用,根据学院实验室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促进学院教学实验室全面开放,充分发挥学院实验室在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培养方面的作用,最大化提高学院专业实验室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开放是学院实验室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院各教学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各系(院)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条件,并不断创造条件,做好实验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各实验室应深化实验教学改革,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应本着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指导思想,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的形式与内容
第四条 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实验教学任务的同时,根据不同层次学生需求进行开放。采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实践教学形式。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科技创新型、自选型实验、实验项目设计、参与教师科研、参加各种比赛及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等:
(一)科技创新型实验:学生自主拟定科技创新课题,结合实验室的方向和实验设施等条件,向相关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实验室根据学生自主拟定的科技创新课题类型,安排辅导教师进行指导。
(二)自选型实验:实验室定期向学生发布实验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等开放性实验项目,由学生自主完成实验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的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
(三)实验项目设计:主要面向相近专业高年级本科学生,由实验室定期发布设计课题,吸收部分优秀学生参加实验项目设计活动。
(四) 参与科研型:教师根据已获得立项的科研项目,结合项目研究的特点,面向相近专业高年级本科学生开放参与科学研究。
(五)参加各种比赛:学院及各部门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种全国性比赛。
(六)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各系(院)结合学生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的活动内容,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训练,如:摄影培训、美术培训、舞蹈培训等。
第三章实验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院长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协调组织。各系(院)教学或实验室工作主管负责人直接领导本系(院)的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开放项目原则上由指导教师或学生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由所在系(院)负责对申请项目的审批。各系(院)于每学期结束前就本学期内开展开放实验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并就下学期计划开出的实验室开放项目,经所在系(院)汇总审定后报教务处备备案。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项目原则上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面向全校学生公布,从第三周起开始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型实验、实验项目设计不受时间限制,由各院(系)根据学生实际需求和实验项目设计需要,随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项目公布后,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自愿报名,经审查同意后,可以进入相关实验室参加开放实验。
第十条 各系(院)应对实验室开放的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对实验室开放的基本信息进行收集,信息包括实验室开放项目的申请、开放人数、开放时间、开放内容和开放成果等。
第十一条 实验室开放项目实验完成后,项目人应填写开放实验室项目验收报告,有系(院)审核后,报教务审定。
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基金的申请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基金主要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的材料消耗、实验项目设计中必要的设备制作、研制费用,不列支人员劳务等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的申请,以系(院)为单位,按实验室实际开展开放实验的内容、工作量进行申报。实验室开放基金由教务处根据各系(院)申请的实验室开放项目数,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人数、内容,参照上学期实验室开放的成果审批。
第十四条 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由教务处审批后,划拨到各系(院)的部门帐上,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使用由系(院)负责领导审批,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只能专款专用。
第五章 实验室开放的成果与奖励措施
第十五条 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实验室开放的工作,实验完成后,由各系(院)按照实验时间、实验难度、实验结果(包括实物、论文、实验或总结报告等)及指导教师评价提出记分方案,由教务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学分。具体如下:
(一)参加实验室开放课时达到或接近相应选修课时要求,考试(考查)成绩合格者,经指导教师推荐,所在系(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后,报教务处审批后,可按选修课记学分。
(二)参加实验室开放过程中,凡能独立完成项目方案的设计、实验装置安装调试及实验过程,其实验成果(包括实物、论文、实验或总结报告等)经指导教师评价合格者,并参与实验室开放时间不少于18学时,经所在系(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后均可获得1个学分,作为学生选修课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比赛)获奖以及实验成果(论文等)公开发表者,均可按《楚雄师范学院关于设立创新奖励学分的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学分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实验室开放产生创新性成果,通过实验室开放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可以申报参加高级别的评奖、竞赛和比赛等。学院对实验室开放项目通过参赛,获得州级以上奖励的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实验室开放的辅导、指导工作,工作量由各系(院)按学期进行核计,报教务处审批后,发放工作量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系(院)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部门实验室开放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